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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27 19:2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维护我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我校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学生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因身体原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纪的,不予处分;因身体原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违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两次及以上违纪的;

(五)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第十二条受处分的,同时给予以下限制:

(一)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

(二)取消保送研究生等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制造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穿戴黑色罩袍、蒙面面纱等宗教服饰或宗教色彩服饰、标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聚众讲经、做礼拜等传播宗教思想、从事宗教活动的;

(三)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歧视、诽谤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的;

(四)参加任何非法宗教组织和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观看、下载、持有、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第十六条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致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致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持械,多次殴打、伤害或者致两人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窥探、散布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酗酒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金额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作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财物,或者包庇、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故意毁坏、非法占有或处理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冒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证明文书,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学位论文作假或其他学术不端的,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其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缺席10-59学时,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缺席6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缺席时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时数;在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行课日缺席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缺席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假离校2-11天,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不假离校12天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离校天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天数;按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的自然天数计,包括未按时返校、国家节假日未请假离校天数和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未请假离开天数。

第三十六条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学校指定寝室以外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和使用违规电器、液化气炉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相关规定,打闹嬉戏、拥挤起哄、危言耸听,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库等游泳,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在教室、实验室等非吸烟区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乱涂画、张贴或乱悬挂、摆放物品等破坏公共环境容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吸毒、贩毒或持有、运输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社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创建社团,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乱收、挪用和侵占社团会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四条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窃取、故意泄露、传播单位涉密信息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创建、参与管理非法网站,或者故意下载、传播非法内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盗用、转借或转让校园网账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其他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十二条本科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六十三条学生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查清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五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十六条作出违纪处分的,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记录在案,视为送达;邮寄、留置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示送达,公示30日后视为送达。

第六十七条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书。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负责考察;考察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开除学籍处分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七十条学生的违纪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对其他类别研究生、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西校〔2007246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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